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民事权利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民事权利

2016-08-02 | 网络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包括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是专业基础课部分。下面查字典公务员考研分享民法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法律硕士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

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5、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

(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近年来,专硕报考率越来越高,而且一些院校的专硕与学硕的录取比例逐渐趋向1:1。为了帮助同学们备考,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OL乐学、暑期集训、精品网课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查字典公务员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推荐阅读》》》2017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温馨提示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民事权利】相关文章: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

917省考笔试后考生必做三件事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交通拥堵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民事权利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民事权利的救济

2017山西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整除法秒杀数学运算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哪些人可以报考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温州动车追尾事故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出租车管理体制亟需改革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重构乡村”

推荐栏目阅读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