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笔试成绩(若笔试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综合基础知识》科目、《管理基础知识》科目成绩高者优先)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以考核加分高者作为体检人选。
体检由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由考生本人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除外),经巫山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
若确定为体检人员本人放弃资格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岗位的,在报考本岗位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考察。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人员。考察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不再递补。
六、公示和调动
(一)公示。对考察合格人员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调动。凡公示无异议者,按照相关规定完善调动手续,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考调人员职务或职称根据调入单位岗位实际予以重新聘任。
七、工作纪律
公开遴选工作须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考试规定及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遴选工作接受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本《简章》由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简章》由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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