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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务员面试考官管理办法出台 层层“筛选”

2011-05-27 | 网络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市公务员局近日出台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面试考官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要求。《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面试考官队伍,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科学化水平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管理办法》对面试考官的资格条件做出了具体要求,面试考官需要具有5年以上干部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方面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面试主考官除具备一般考官的资格条件外,还要求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熟悉面试各环节工作,并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氛围,同时还应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

《管理办法》打破了面试考官终身制,明确规定其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审核不合格或超出有效期未经审核的,将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面试考官违反公务员录用考试纪律,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工作,不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将被取消考官资格。

《管理办法》明确了面试考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实现了动态管理。考官个人基本信息和参加培训、面试工作业绩都将入库管理、实时更新;同时建立面试考官工作质量评估制度,每次面试结束后都会对每个面试考官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计入本人面试工作业绩档案,并作为面试考官资格期满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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