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解读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重要内容。程序如何, 不仅对录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影响,同时对加强录用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录用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关于录用程序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一般来讲,依次包括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和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备案或者审批等六项程序。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程序进行。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一:发布招考公告。发布招考公告是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重要举措,是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广聚人才的标志。在择优录用问题上,最重要的程序保证就是能够动员一定数量的人才报名参加考试。报考公告由录用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方式、时限等,考试内容和科目、时间、地点和区域分布,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他注意事项。报考公告一般在考试前一段时间,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及时了解招考信息。加大对招考公告的宣传力度,能够广泛吸引报考者报名参加考试。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主要了解报考者是否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基本条件由公务员法作出统一规定,即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报考者应当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所有资格条件方可报考,并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报名申请材料。招录机关在接到报名申请材料后,一般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经复查,有一项条件不符的报考者,不能参加职位的考试。招录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应在一定时间内及时予以答复,为其改报其他条件相符的职位提供机会。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由录用主管部门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三:考试。考试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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