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与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拟订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运营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津贴和奖金分配制度,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贯彻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执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督查事项的上报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法制科。
拟订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相关配套制度;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开展听证工作;受理不服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代理本局行政应诉事务,办理向本局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负责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和责任;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法律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外法律事务;协调全局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工作。
(五)市场管理和就业促进科(挂农民工工作科牌子)。
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中央、省驻本市企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调配人员审批事宜;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负责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培训教育科(挂职业能力建设科牌子)。
承担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规划和管理本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中级评委会和市直初级评委会;负责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及核发资格证书工作;负责市直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对省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或上报确认工作;负责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和上报审批工作;承担组织本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国(境)外机构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聘用等有关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人员招收聘用相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和任免备案。
(九)劳动关系科(挂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公室牌子)。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审核指定的市属和中央及省驻本市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市属和中央及省驻本市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薪酬方案;拟订劳动标准工作;指导执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工资福利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的审核工作。
(十一)养老失业保险科(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牌子)。
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各项待遇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本市企业单位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医疗工伤保险科(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的保险费率、待遇项目与给付标准以及基金征缴、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管理;拟订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及待遇给付标准;负责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十四)财务基金监督科。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拟订社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分配计划;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监察科(挂市劳动监察支队牌子)。
贯彻执行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十六)信息化管理科。
拟订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和相关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并监督管理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工作;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和设备的招标、采购及组织验收工作;规划指导本局信息一体化及数据中心的建设、维护和安全运行工作;组织指导各业务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建设及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各项信息调查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决策支持。
(十七)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编制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业务培训和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
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及待遇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院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协调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和问题;督促各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法规;指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负责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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