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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7-24 | 网络

广东省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和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二)环境综合管理科(核与辐射管理科)。

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管理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三)综合审批科。

承担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总量减排考核;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

(五)宣传教育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六)法规与科技科。

负责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起草;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七)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党群等工作。

(八)环境应急与监察科(环境监察分局)。

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全市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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