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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8-02 | 网络

广东省河源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方法、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本市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县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和治理设施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

(五)监督管理废气、烟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协助省对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和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监督检查省下达的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负责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

(八)调查处理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指导和监督环境信访和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九)组织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环保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保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一)负责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工作,制订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管理环境工作和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动我市环境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制知识;负责组织环保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和环境保护社团开展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县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秘书、政务信息、车辆管理、行政管理、保卫、保密、档案、接待、后勤服务、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保险、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老干部管理工作;规划和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助县区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全局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审计工作;负责管理环保科技成果、环境科学学会。

(二)监督法规科

负责老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受理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协调全市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机动车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工作;协调烟尘控制区及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对违反环境监督管理规定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和事实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检查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建议和提案。指导协调县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性环境规范性文件的拟订、送审等工作;指导、协调各项专项法规的起草;负责环保法规和规章的清理、汇编工作,组织对上级通知会办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归口管理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和负责环保系统执法人员的法规培训和考核;组织协调全市性环保执法检查,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环保执法责任制;负责环保行政处罚的审议和报批,落实处罚决定的执行;负责环保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局有关行政案件及经济诉讼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开展环保立法和依法行政基础工作及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调研工作;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县环保法制工作。

(三)综合考核科

负责地方性环境规范性文件的拟订、送审等工作;负责编制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编报执行情况报告;负责本局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市县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工作;负责环境统计,编发环境状况公报;指导、管理环境信息和宣教工作。

(四)污染控制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跟踪、验收。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和事实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检查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指导和监督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和协调县环保局的环境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组织环保科学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攻关,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管理;负责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和辐射、放射源的管理。

(五)水质与生态保护科

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和地方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自然生态环境、水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负责对新建的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批建议;负责东江水及韩江水系河源段的水质保护工作,负责《蓝天》、《碧水》计划项目的上报,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负责污染或破坏自然生态、水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和事实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检查、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指导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环境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协调县自然生态、水环境保护工作。

(六)核与放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对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或初审,负责放射源安全许可、从事辐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初审及登记,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及处理,监管放射源的销售、使用及贮存,并负责本地区核与放射环境安全问题的协调,执法检查,受理辐射环境事件公众举报和投诉,负责本地区辐射项目的日常监测,辐射事故应急和处理,协助本局机关对辐射项目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处理群众投诉等,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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