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优待抚恤、烈士褒扬、评烈评残审核工作,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宣传发动、报名工作;指导革命烈士建筑物、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复退军人医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双拥活动的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做好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
(五)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六)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乡社区福利服务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负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肇庆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挂社会工作科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电、公文运转、会议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综治维稳、信访、外事、房产、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人事、机构、编制、审计、教育、安全、保卫、计生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政策法规科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民政政策法规咨询,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提案议案回复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政务信息公开、科技管理和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承担本级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负责财务审计、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优抚安置科(挂双拥科牌子)
承担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核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建设、维护工作;协助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及子女的入户、入学和工作安排;指导开展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供站、军休所、光荣院、优抚医院、烈士陵园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救灾和社会慈善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组织建设和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指导市民政农场工作。
(六)社会救助科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和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制定本级年度救助资金预算报告;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区划地名科牌子)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端州区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以及端州区路、街巷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收养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负责涉外送养审核上报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管理;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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