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物价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价格、收费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价格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本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对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储备制度的运作进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按照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工作,管理社团收费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四)按照成本监审目录,依法实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五)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六)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七)对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或收费项目的制定或调整组织价格听证。
(八)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县(市、区)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开展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清远市物价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务、文电、档案、信访、保密、人事、劳资、计划生育、老干服务、财务、资产管理、接待及党务、纪检监察等日常工作;起草重要文稿;组织开展价格政策法规评估并实施相关制度;指导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
(二)价格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用公益事业价格、资源环境价格和工业品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公用公益事业价格、资源环境价格和工业品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按规定权限拟订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和备案工作;对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组织价格听证;加强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应急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协助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三)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和省列名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的管理;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带垄断性、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年审;按省规定负责拟定教育收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强制性培训收费、路桥渡口以及机动车年票收费的管理原则和方法;对列入听证目录收费项目的制定或调整组织价格听证;协调和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四)价格成本监审科(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任务,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或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实施成本监审;完成省、市安排的有关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
(五)价格监督检查科(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价格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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