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规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规定,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规定。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加强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规定,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和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的有关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规定,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规定,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定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规定,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起草、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宣传、安全、保密、接待、后勤保障、政务公开、离退休人员服务、属下单位财务审计、工、青、妇、计生等工作;办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政审工作。
(二)就业促进科(加挂人力资源市场科、农民工工作科牌子)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规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规定;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规定;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定和规划;拟订市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市的管理规定;执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执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定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就业相关统计工作。
(三)调解仲裁管理科(加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职业能力建设科(加挂继续教育科牌子)
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具体承担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规定;拟订职业技能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材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承担市技工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评选、推荐上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各学科及技术带头人工作;负责高级科技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限的审核;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干部信息;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审核工作;负责来我市工作及定居的外国专家、海外华人以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协调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承办省外国专家局交办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聘用及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农村乡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审核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和需委托省或外市有关评委会评审的初、中级申报材料;负责企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负责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工作;负责人才相关统计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规定;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有关工作;承担中央、省驻潮和市直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相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相关统计工作。
(七)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规定、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审核指定关闭、破产、改制等市属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规定;审核中央、省驻潮和市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八)工资福利科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规定;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负责工资相关统计工作。
(九)养老失业保险科(加挂农村社会保险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牌子)
统筹拟订城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年金方案;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医疗生育保险科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规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和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认定;拟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其改革方案;指导中央、省驻潮和市直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十一)工伤保险科(加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工伤保险规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和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再次鉴定和市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负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并监督实施;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公务员办公室(加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工作;负责公务员相关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规定;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规定;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监察科(加挂信访办公室牌子)
执行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受理举报投诉;负责信访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和法律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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