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实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及区内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市人民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家、省驻揭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各县(市、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门以及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其辖属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方面的对外交流,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建设广东省审计信息系统揭阳子系统。[Page]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揭阳市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政务公开、财务、后勤、保卫等方面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信访、党群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综合科
负责起草全市审计工作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和审计指南;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拟订审计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建立计划动态管理,承担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的建立、统计等工作;负责全市审计统计工作;承担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审计执法;开展法规咨询,组织实施全市审计机关的普法工作;负责审计刊物征订和组织发行,开展审计宣传;负责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的送达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报告。
(三)财税金融审计科(加挂外资运用审计科牌子)
组织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中央、省属国有金融机构及所属的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行政部门以及政法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行政、政法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市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教科文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市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经济责任审计科
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投资以及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计划、建设、规划、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经贸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经贸、交通、公路、旅游、商贸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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