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行政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监事会,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按照一定程序对授权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和监管人员进行委派、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依法对县级市、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信息处)
主要职能:协助委领导处理政务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文印、安全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委党组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考核评价处(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能: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政策及制度、办法,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依照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县级市、区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产权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承担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对国有企业进行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进行收缴和监管;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发展改革处
主要职能:负责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展过程跟踪监管并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制定并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章程制订或修订的审核工作;审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改制重组方案;组织协调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推动企业的上市和资本运营工作。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年金等形式对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监督稽查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联络处)
主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稽查国有企业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内审工作以及与审计相关的协调、整改落实等工作。负责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联络服务工作,协助监事会完成文稿资料汇总等工作。
组织人事处(监察室)
主要职能:协助委党组抓好机关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老干部管理和机关内部处室年度工作目标的编制、分解、考核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对授权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和监管人员进行委派、考核、奖惩。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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