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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职能介绍

2012-07-13 | 网络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

(二)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和热力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负责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参评工作。

(三)承担监督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湿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工作,依法对绿线进行管理;负责游乐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建设项目的竣工检查、验收;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占用绿地审批。

(四)承担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的责任。负责编制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房建设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招商工作;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活动;负责牵头做好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参与土地批租审查及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除、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的建设和村镇综合开发。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以及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省、市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九)承担推进科技进步、建筑节能、防震减灾、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城镇减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及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承担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全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调查通告和拆迁公告;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的管理;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督;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裁决;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负责查处违反城市房屋拆迁。

(十一)负责编制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编制、执行年度城市维护费收支计划;负责市区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归口管理城乡建设信息统计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建材行业;负责拟订建材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十三)指导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推进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内社会团体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职责,市城乡建设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新闻报道、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应急管理工作;督查会议决议、工作部署、年度目标、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各类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文稿的起草;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执行城市建设年度资金计划和维护费收支计划;会同制定城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城建资金的使用计划,指导市区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参与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查;牵头统计全市城乡建设信息;协同物价部门管理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和收费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征收和管理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负责局机关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监督直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城乡建设行业的外经工作。

(三)审计处

负责拟订城建系统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局直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驻局纪检组、监察部门委办的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负责城建维护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负责组织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维修改造、装饰项目的预算和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参与局属基建维修工程与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和审签;负责对局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编制行政措施规划和计划;

承办上级机关转来的或同级会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承办并指导全市城乡建设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改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对全局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信访处

负责制定城乡建设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催办、督办、参与协调和处理城乡建设方面的信访案件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召集研究、协调处理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信访稳定问题;负责及时办理上级转来的信件并回复;负责搞好信访稳定的统计、上报、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局机关治安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建设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人民武装、征兵、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工作。

(六)村镇建设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市村镇建设发展计划;参与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审查;指导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综合开发和人居环境改善、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村镇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组织实施建设系统有关村镇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指导古镇、古村落保护和建设整治工作;组织编制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组织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七)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市抗震人防办公室)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技术市场、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含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负责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标准管理及工程抗震设防和加固管理;负责组织震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排险、鉴定评估;参与重要工程的选址、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和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依法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承担省级工法、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各类建筑示范工程推荐和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省、市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指导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和省级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指导建设工程散装水泥工作;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

(九)城市建设处(市重点工程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建设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市建设行政措施、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等市场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的审查;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督查、统计和考核;负责监管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和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绿地、城市移伐树木的审批;协调市政工程设施抢修;负责市政、绿化行业的行政执法;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区防洪排涝工作;参与全市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工作;参与城市建设有关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处(市城建招商办公室)

承担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两证一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书、资本金、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交付使用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全装修住宅推广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招商工作;牵头拟订房地产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片区)改造政策并组织执行;参与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一条龙服务工作,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活动。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行为的规范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等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进出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承担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监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建筑市场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制定全市建筑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业改革工作;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指导、管理驻外省市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牵头负责全市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的资质与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动态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建造师的注册和管理;负责建筑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建筑行业社会保障费的征收与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建筑行业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负责起草建筑业综合文稿。

(十三)市政监管处

编制市政行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编制市区道路、桥梁、照明等市政设施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规范市政行业发展;参与审核市政设施项目预决算;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参与市管道路、桥涵工程竣工验收和接收。

(十四)公用事业处(燃气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公用事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用事业管理和规范服务的行政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组织编制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的各项专业规划、行业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施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资质管理和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审核、发证工作;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十五)绿化监管处

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负责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工作,依法对绿线进行管理;拟订城市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城市绿化地方标准;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监督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各类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城市、园林住宅小区和园林绿化达标单位活动;负责城市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申报工作。

(十六)风景园林处

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和园林(公园)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园林(公园)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评审新建公园规划方案及建成公园的调整方案,监督管理公园规划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园林(动、植物园)的行业管理、保护和园事活动;负责组织国内外各种园艺展览和交流活动;制定全市园林(公园)的管理标准,指导公园的项目开发和园内经营承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园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

(十七)拆迁管理处

负责市区规划区内拆迁项目的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发放拆迁公告,筹备拆迁动员会议;负责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管;负责延期拆迁、拆迁委托合同备案、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延长拆迁暂停期限的审批工作,负责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工作;负责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八)拆迁裁决处

负责受理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并组织实施;承办拆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纠纷;负责强制拆迁的申请及有关工作。

(十九)政治处

负责建设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统战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管理、人事调配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的变动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本局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各类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负责建设系统职工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内社会团体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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