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承担统筹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对全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的战略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编制城市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市城建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平衡城市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归口管理市级城建奋斗目标。加强重点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全市城市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二)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拟订房改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使用。
(三)承担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场监管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承担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市场的责任。承担各类房屋的安全、修缮、白蚁防治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及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负责指导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四)承担全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和政府投资城建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管理责任。负责各类房产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五)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审核把关的责任。审批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及审计决算。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上报工作。协助市农业委员会拟订绿化经费年度安排计划。
(六)承担全市城市供节水、燃气和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责任。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审批等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维护运营秩序,保障安全供应。负责公用事业的应急保障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的责任。拟订并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考核重点补助项目建设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组织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市城建工程招投标行为的责任。拟订规范城建工程招投标行为的政策。监督管理城建工程报建和招投标活动。负责城建工程合同审查及备案管理。
(九)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行业的市场监管及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指导全市城建系统企业开拓境外建筑市场。
(十)承担全市城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城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城建工程施工工地现场管理。负责组织或协助对城建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责任。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设科技成果的管理,牵头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
(十二)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城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责任。负责全市城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全市城建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城市建设和建筑业行政执法的责任。指导全市建设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十四)领导城建系统党建工作。负责城建系统党组织和党员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以及统战、社团、职工教育、共青团等工作。负责城建系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负责委机关干部管理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建委(市委住建工委)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负责委机关信息系统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牵头指导城建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城乡建设与发展研究室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大课题的调研;跟踪国内外先进城市发展动态,研究提出我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指导性建议;协助拟订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城建系统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委机关调研工作;联系南京城市科学研究会。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重要政策的调研工作;拟订本委立法规划、计划,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承办有关建设法规、规章的应用解释;负责本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设法规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监察队伍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委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综合计划处(审计处)
负责城市建设计划、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投资控制及审核把关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协助编制城市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下达市城建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城建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负责城建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指导项目储备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下达项目储备计划;负责城建项目的审批立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牵头市有关部门审批投资与财务决算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城建项目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城建收费和使用管理;协助做好行业产品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城建奋斗目标管理和城建统计工作;负责本委内部审计工作。
(五)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处
负责城建项目工程投资概算的审查管理;协助开展过程性投资控制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工程投资概算和过程性投资变更;协助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与评审工作;协助开展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与评审工作。
(六)城市建设处
负责城市道路(隧桥)建设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城市道路(隧桥)建设实施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研究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隧桥)建设项目的前期储备和方案论证;负责城市道路(隧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城市道路(隧桥)设计招投标的论证;管理城市道路(隧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城市道路(隧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七)环境建设处
负责城市水环境、生态环境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城市水环境、生态环境建设实施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研究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城市水环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前期储备和方案论证;负责城市水环境、生态环境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城市水环境、生态环境建设设计招投标的论证工作;管理城市水环境、生态环境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上报工作。
(八)村镇建设处
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拟订新市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统筹建设、农村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重点中心镇的建设;牵头拟订村镇建设重点项目补助政策,协助制定下达年度补助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村镇建设与建筑设计适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
(九)公用事业处
负责公用事业设施建设;负责城市供节水、燃气和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监督指导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和保障供应;负责行业准入、行政许可、相关资质审查发证和业务指导;负责公用事业的统计工作;督促检查行业安保及劳动保护工作,参与公用事业中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危险品管理工作。
(十)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抗震办)
拟订并监督实施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牵头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系统科技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指导建设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城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组织工程抗震技术开发研究与推广工作。
(十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处
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内城建工程(含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研究拟订城建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城建工程(含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审批、管理事项备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的初审工作和对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建工程(含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的处理,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审查城建工程项目合同草案,受理合同备案。
(十二)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发展处)
制定并监督执行建筑业发展政策、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建筑业改革发展和对外市场开拓工作;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指导郊县建筑业发展;承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园林古建筑、园林绿化施工及装饰装修等行业的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园林、市政、监理、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筑业企业队伍管理;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建筑业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管理;检查指导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城建工程和建筑业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的质量安全、建筑材料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等质量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城建工程和建筑业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建工程(含轨道交通)和建筑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和省级优质工程的推荐;负责牵头管理各类工地现场,指导文明工地创建。
(十四)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房地产业的综合管理;研究编制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负责房地产企业设立备案和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监督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实施情况;组织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十五)房改与住房保障处
研究拟订全市房改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房租金改革、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等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指导实施房改售房资金和集资合作建房资金使用、住房保障等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指导执行;指导和组织保障住房建设;负责上述保障住房的申购、审查、分配和管理工作;承办和指导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区县房改及住房保障工作。
(十六)产权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统一管理;负责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编制、修订各类房地产区域等级和基准价格;负责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及行业管理;负责房产权属测绘、登记、发证和产籍的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企业改制中国有房地产的处置管理工作。
(十七)征收拆迁管理处
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负责审查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负责核发房屋征收、拆迁许可证并控制拆迁总量;负责审查房屋征收拆迁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的听证和裁定工作;调解房屋征收、拆迁纠纷;负责城建工程的拆迁协调管理工作。
(十八)房屋和物业管理处
承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推进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资金管理;指导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房屋安全及鉴定工作的管理;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验收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管理;负责旧住宅小区整治出新和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区县房地产业务工作。
(十九)财务处
负责委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委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以及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核算管理;负责委机关资产管理、全委及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负责管理房产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核算;负责监管相关规费的收缴。
(二十)组织人事处
负责指导城建系统党建工作;负责城建系统党组织、党员管理工作以及统战、社团工作;负责城建系统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负责委机关干部管理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二十一)宣传教育处(团工委)
指导城建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城建系统文明创建、新闻宣传、文化建设工作;指导城建系统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城建系统共青团工作。
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审核落实政策的案件;负责落实私房政策的解释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城建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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