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监察局职能介绍:
(一)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等情况。
(三)检查并处理市委直接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督促,推动工作不断深入;负责或参与有关文件的起草和规章制度、工作规划的制定。
(六)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党内法规的实施办法,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督查和落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
(九)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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