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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7-27 | 网络

盐城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1)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研究草拟本市民政工作行政性措施和规范化文件;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市内跨县(市、区)社团的核准登记;指导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非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拟定本市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负责核查、申报、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4)研究提出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争创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市、区)工作;组织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

(5)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人接待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6)组织核实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市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与管理。

(7)建立和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协调保障对象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城乡社会救济款物的分配与管理;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筹集慈善资金,开展慈善活动。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社区工作。

(9)负责行政区划工作,办理乡、镇的设置、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勘界工作,承办市、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市、县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乡镇边界争议调处。指导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建立地名信息系统。

(10)研究草拟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福利企业进行认证年检;指导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

(11)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12)拟定开展老龄工作的计划,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13)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做好本市上访、信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民政信访工作。

(14)指导县(市、区)民政财务工作,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盐城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起草相关规范化文件草案;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基金会申报的核查工作;承担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和福利机构设立审批职能。

(三)优抚处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员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承办核查、申报、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安置处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市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工作。

(五)救灾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监督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协调市际、县(市、区)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承担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和福利机构设立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现场勘察等职能。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交流合作;承办机关老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十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市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双拥办,为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市双拥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指导全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工作;加强军政军民联系;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办双拥活动宣传、评比表彰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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