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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环保局职能介绍

2012-07-30 | 网络

盐城市环保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海上盐城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县、县级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重点镇环境保护规划的评审;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公报和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盐城市区空气、水源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市级自然保护区初审意见;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承担生态市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环境监察工作,对市管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征收排污费。

六、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对市管限额内新、改、扩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级、省级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指导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和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市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全市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局系统内的人事管理、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盐城市环保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配合开展重要行政事务的监督检查;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

2、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印章、机要、保密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3、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及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并监督局系统值班制度的实施。

4、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局党组会的会务准备、纪要起草和记录工作。

5、负责全市综合性环保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文件起草及会务工作。

6、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的审核把关。

7、负责局政务信息工作,指导全市环保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

8、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交办、督办和信息汇总工作。

9、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0、负责市环委会办公室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负责局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12、负责局机关房产管理以及办公用房的分配、维修等事项,协调指导直属单位的房管工作。

13、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工作,做好局机关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和驾驶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15、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工作。

16、组织和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

17、配合开展局机关文明办公及其他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1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政策法规处:

1、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宏观战略;参与制定市内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其他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市、区)环境经济政策工作。

2、拟订环境保护行政措施规划、计划;组织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草案。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

3、组织对局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组织对有关环保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4、组织对环境政策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5、组织建立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

6、负责局系统行政处罚工作,对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7、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等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8、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环境法制培训。

9、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10、负责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11、牵头市人大、政协环境保护议案、提案的办理。

12、参与全市重特大污染事故、行政违法案件和跨市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处。

13、组织重大环境问题和环保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14、负责全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宣传教育处:

1、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重大环保新闻的审核和发布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新闻单位的环保新闻报道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编写、出版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材料。

5、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6、归口管理全市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7、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和国际、国内环境奖项推选。

8、组织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9、收集、分析环境舆情动态,及时向局领导报送相关信息。

10、协调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业务工作。

11、组织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网络。

12、承担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上网、维护和更新工作,承办通过环保网向本局申请政府信息答复的协调回复工作。

1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1、拟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参与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组织申报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审核局机关、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协调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4、负责市重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基本建设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申报、审核中央、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6、组织编报、审核、汇总、实施年度部门预决算。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7、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招投标)计划报批及日常管理。

8、监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做好外部审计工作。

10、审核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

11、组织全市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工作。

12、归口联系长三角环境保护合作。

13、负责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有关协调工作。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四)生态科技处

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指导全市环保科技工作。

2、组织拟订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农村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以及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综合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

4、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重大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5、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和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6、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协调乡镇环境保护工作。

7、牵头组织生物多样性、物种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8、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保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奖促治项目和省、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项目。

9、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0、承办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推动市级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环境保护新技术示范与推广。组织开展市内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

12、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环保科研成果初审和推荐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保科研课题研究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全市环保行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13、负责环境保护科技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标准、环境标志认证、环境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14、负责环保设施运营单位资质管理和环保设施操作管理人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参与应对地方气候变化组织协调工作。

15、负责办理局系统内人员出访团组出国(境)手续和接待国(境)外团组来访。负责处理本市涉及港、澳、台的环境保护事务。组织参加市内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其他活动,组织管理环境与人体健康有关工作。

16、负责国际环境公约履约的对外联系、组织协调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科技学术交流活动。研究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制度、措施草案,并监督执行。

17、组织协调与国外政府、环保机构和组织间的双边、多边等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归口管理市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等多边和政府双边环保贷款、赠款项目以及重点环保利用外资项目。建立和保持与国外政府、环保机构和组织的联系。

1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1、拟订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市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负责审批和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拟订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5、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6、负责本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核准和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7、协助省环保厅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资质管理。

8、负责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提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

9、牵头环境保护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固废经营许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排污申报及变更登记注册、排放污染物许可等审批工作。

10、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技术评估工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1、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

2、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行政措施草案和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3、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容量。

4、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提出本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各县(市、区)和市内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

6、监督管理纳入国家、省、市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7、负责重点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

8、建立和组织市内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

9、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

10、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和减排工程价格补贴政策落实。

11、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及调查工作。

12、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13、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1、组织拟订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以及全市大气、地表水、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河流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4、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资质委托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检验合格标志的统一印制、组织发放和管理。组织实施油品监管和油汽回收制度。

5、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颁发,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审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预审,危险废物出口预审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委托工作。

6、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的审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7、负责全市放射性废源(物)的统一监管,配合省环保厅对市内核设施、铀矿冶的环境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8、组织开展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9、负责市内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履约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10、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11、组织编制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和指导市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的业务工作。

12、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淮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建立并实施跨市、县界河流水质考核制度和区域补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13、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监控项目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审批利用国家、省或市级财政流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资金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估工作。

14、组织编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15、审查重点县(市、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16、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全市水环境和海洋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17、承担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八)机关党委

1、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

2、制定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4、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

5、负责全市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

6、负责党员队伍的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

7、对局系统群团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8、参与对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完成工作目标情况的检查考核。

9、负责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具体工作。

10、负责组织农村结对牵手致富和结对帮扶城市特困职工工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九)监察室

1、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法》以及上级监察机关和本局的决定,制定行政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检查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3、受理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4、对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局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处理。

5、受理对不服行政处分和其它行政处理的申诉。

6、承办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代理人事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

2、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

3、拟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和出国人员政审等管理工作。

5、组织全市环境保护行政表彰。

6、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改革及三定工作。

7、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

8、协助局党组对全市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

9、配合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10、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

11、负责局系统人员调配、招录选调和复转军人的接收安置等工作。

12、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县(市、区)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3、负责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4、承担局系统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15、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16、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有关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的政策和待遇。

17、负责落实环保一票否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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