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质监局职能介绍: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工作;推进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各级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实施国家和省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组织制定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建立重大工作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质量监督工作。拟定上报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协助省局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依法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四)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政府授权,组织实施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负责市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打假办)的日常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和监督农业、工业及服务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全市的计量器具;组织实施监督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组织实施对商品量的监督;指导企业计量工作。
(七)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认证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认证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和计划;参与有关技术机构的考核工作;知道、监督和协调全市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管理有关部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九)管理、协调、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拟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项目计划,协调和指导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市产品质量公正检验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等技术监督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系统财务管理规定;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工作;综合管理本局及所属单位的各项收入与支出;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协助省局管理本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老干部工作;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和实施,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全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本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盐城市质监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起草和审核有关部门文件和报告;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安全保卫和会议组织;组织宣传和通讯报道工作;负责本局系统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日常工作;负责既机关后勤、基建等日常事务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质量技术监督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依照授权范围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局行政案件审理和行政复议工作;受领导委托,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计划财务科技处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本局系统基建、科技、技改及新增检测项目的立项和上报工作;拟定全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锅容管特安全监察等业务计划;负责本局系统的综合统计、分析;负责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和计算机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系统内收费标准的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编制本局及所属单位经费预决算;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负责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核拨工作,综合管理各项经费和资金;负责收费项目和票据的管理;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批和资金调度工作。
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拟定全市质量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实施国家和省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统一管理全市认证工作;制定并组织全市认证和合格评定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对全市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全市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处
对全市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拟定上报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协助省局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依法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标准化处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并管理其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工作;负责新产品、引进技术和重大项目标准化的审查工作;协助组织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作;管理全市标准情报、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全市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组织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指导企业计量工作。
稽查处
组织协调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政府授权,组织实施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打假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受理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举报工作;负责市打假办的日常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其使用登记;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有关的信息、统计工作。
食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卫生监管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规章和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组织食品及相关产品突发性事件的专项监督抽查;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机构的指定及专项考核工作;负责与其他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人事教育处
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省局管理本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和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核报批等工作;负责本局系统职工队伍的管理和建设;负责组织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负责本局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法律,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审查和鉴定、评议党员,表扬党员中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行政干部任免提出建议或意见。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注意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加强对工会、妇女等其他工作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努力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
监察室
检查本局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对本局和监察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决定、命令的情况实施监察。立案调查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的重要违纪案件。协助本局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配合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对工作人员进行政风政纪教育。受理对本局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检查、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局对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的考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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