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监督管理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编制全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城乡建设项目的实施。平衡调度、监督使用城市建设资
金,收取、管理市区城市建设规费和市管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
(三)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热力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涵闸管理和防汛排涝工作,负责人居环境奖评选的组织推荐工作。
(四)承担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以及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承担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七)承担建筑材料行业管理的责任。指导规范全市建材市场,组织推广新型墙体、散装水泥等新型建材产品,指导粉煤灰开发利用工作。
(八)承担古城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改造与复兴的责任。制定古城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政策,参与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牵头召开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参与老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认定工作,管理老城区传统建筑整治、修缮工作,参与历史街区内房屋转让、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查工作,负责古城保护项目的建设、利用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研究和名城解读工作,编辑出版《中国名城》杂志。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参与指导全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
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指导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
(十)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行业、建设工程中介机构、公用事业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和外来企业备案管理。
(十一)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管理市区城市建设档案。
(十二)指导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推进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局设12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局重大活动安排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城建监察处牌子)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政策调研,协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和报批;承担行政处罚审核工作;承办并指导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稽查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征收和管理市区城市建设规费和市管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负责市管城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参与系统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负责系统审计和外经工作。
(四)城市建设处
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和规范公用行业发展;负责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指导城市燃气、供热管理;负责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道路、下水管道、桥梁、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负责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和照明设施有偿使用管理;负责城区河道、涵闸、排水管理和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和街景美化、亮化工作;牵头承办人居环境奖的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外来市政施工企业备案管理。
(五)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筑节能及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引进项目的论证;负责建设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报送,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外来设计单位备案管理。
(六)建筑业管理处(挂建筑材料管理处牌子)
拟订全市建筑行业、建材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行业改革方案;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指导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负责起草建筑业综合文稿;指导规范建筑材料市场,组织推广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产品,指导粉煤灰开发利用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市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全市固定资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参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拟订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工程造价的综合管理;负责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及中介服务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进出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负责工程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和外来企业的备案管理;承担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指导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全市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和研发,承担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推荐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协调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负责建筑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检测机构行业管理和外来企业备案管理。
(九)古城保护管理处
拟订古城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会同有关处室拟订古城保护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古城保护项目建设、利用、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古城保护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参与老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认定工作;参与历史街区内房屋转让、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审查工作;负责老城区传统民居及其他传统建筑整治、修缮的管理工作;负责古城保护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督促古城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古城保护宣传、培训、学术研究和交流等工作;组织老城区历史文化遗存的调查、整理和资料收集、建档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解读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研究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十)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参与指导全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管理与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重点中心镇的建设;牵头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十一)行政办事服务处
负责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负责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企业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十二)组织宣传处
负责系统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各行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牵头负责本系统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组织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负责系统宣传工作;扎口管理各类评先评优;负责局管社会团体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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