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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7-02 | 网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厅机构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统筹协调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区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协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地区及主要行业的规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提出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涉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安全及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工作。

(三)负责汇总分析自治区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发布重大价格信息,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自治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协调实施并进行监测评估;组织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实施;推进自治区城镇化建设;负责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研究提出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投资及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下达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安排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自治区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指导和协调自治区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自治区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负责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定自治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审核上报、审批专项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战略储备工作;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境外投资情况以及自治区外债结构优化状况;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国外贷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利用重大内外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审核自治区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和开放地区的规划、布局和设立。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省级储备。

(九)负责自治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自治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自治区全社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自治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起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督查、安全保密、信访、电子政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并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重点区域规划,衔接、平衡各地区、各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和政策;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参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查。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政策研究室)

组织研究并提出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分析自治区宏观经济形势,负责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价格制定的审核和审定工作。起草重要文件;研究、提出民族区域发展政策;跟踪分析、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组织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重大问题;牵头组织重大课题研究,负责协会、学会的管理;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承担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协调与衔接工作;指导和协调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工作。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发布投资信息;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汇总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前期项目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及资金来源;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自治区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审定、上报和下达国家补助投资项目计划;负责安排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承担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具体工作。

(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以及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国外贷款项目建设招标方案的审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监测评价等全过程检查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业务关系;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审核自治区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和开放地区的规划、布局和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引资办公室具体工作。

(七)地区经济处

组织研究提出自治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并协调有关政策,参与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地质矿产勘查、基础测绘和水资源平衡规划;审批、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协调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协作;协调和推动自治区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自治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机、乡镇企业、气象、渔业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他农村经济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跟踪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政策建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并协调实施;负责新疆优质棉基地建设。

(九)能源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能源发展战略、政策措施、产业重大布局和行业改革方案;拟订自治区能源总体规划、综合性能源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实施石油、天然气、煤炭(含煤制燃料)、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能源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测分析自治区能源行业运行状况,协调解决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和管理自治区能源对外合作工作;承担自治区能源协调管理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交通运输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及交通运输行业改革方案,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和下达年度交通专项计划;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铁路、公路、民航、管道等专项规划;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重大项目的布局;监测分析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状况,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城市交通项目。

(十一)产业协调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自治区工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及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培育自治区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区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及相关领域污染治理等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国家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自治区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专项计划的审批、审查、上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五)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经济贸易处(自治区粮食调控办公室)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发展状况,承担自治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自治区内外贸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经济贸易、流通设施建设和现代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商品流通计划和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编制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粮食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粮食流通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自治区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跟踪分析财税、金融、保险等情况;分析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提出自治区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参与直接融资的协调管理,牵头推进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和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申报和监管工作。

(十八)项目建设管理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指导和协调自治区招投标工作,参与拟订自治区招投标配套法规和综合性政策,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工作和权限内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和特殊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核上报、审批;指导自治区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组织重大项目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发布与投资项目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

(十九)以工代赈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贫困地区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研究制定自治区扶贫开发目标和政策措施;编制、上报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检查以工代赈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审批以工代赈重大扶贫开发项目。承担自治区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收费管理处

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研究提出收费管理的法规、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负责制定和调整公益事业价格、部分公用事业价格、中介服务收费和部分经营服务价格;负责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的印制和本级《收费许可证》发放、调整、换证、审验和其他管理工作;负责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二十一)农产品和水资源价格处

负责自治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及政策法规的制定;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定最低保护价或最高限价;制定重要农产品储备的出入库价格及费用;研究制定自治区水价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制定自治区直管流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镇自来水价格及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二十二)能源交通价格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调价方案;研究提出自治区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管理政策和相关措施;对自治区管理权限内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和延伸服务收费、通信及邮政部分资费和增值业务资费进行管理;对授权各地、州管理的能源、重要工业品、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工业品价格进行监管;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三)医药和服务价格处

负责管理自治区土地、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参与标定地价、土地基准价的审核和公布,研究制定自治区管理的房地产(含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公用住房和廉价租房)价格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房地产价格争议;负责管理和制定热力、旅游等公用事业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制定非赢利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负责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民族药和重要的医院制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药品市场价格监管。

(二十四)价格监督检查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组织实施自治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指导和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管、价格公共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管理、价格社会监督等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等。

(二十五)价格成本监审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核算、监审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自治区安排的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监审等工作;对各地州市成本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十六)法规处

组织编制本委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及本委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工作。

(二十七)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出国(境)审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医疗保险、人事档案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指导委干部培训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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