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浙江公务员 >考试信息 >考试政策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2008-10-15 | 网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与考察;

(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查字典公务员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或者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 录用公务员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应根据规定的编制数额和职位空缺情况,按照优化结构、适量补充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公务员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额、实有人数;

(二)拟录用名额、职位及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省级招录机关和省级直属机构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设区的市级招录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县级以下招录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汇总,由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在组织报名7天前,通过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和录用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报考的资格条件及报考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招考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笔试开考比例、面试比例、体检考察比例;

(五)报名时间、方法以及笔试日期;

(六)笔试科目及笔试、面试后考试总成绩合成的计算方法;

(七)递补的情形和方法;

(八)其他须公布的相关事项。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招考公告应报经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

第三十三条 被录用人员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其参加公务员初任等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后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或本人提出不适宜在招录机关工作的,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监督。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从事面向社会的录用考试培训活动的;

(六)违反录用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报考者违反录用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体检资格和考察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报考者对有关机关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面试资格、考察资格或公示后不予录用等不利于报考者的决定有异议的,有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对公务员录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厅下发的《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干〔1996〕9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文章:

2017浙江东阳市公务员考试公告(67人)

2017浙江嵊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99人)

2017浙江绍兴市越城区公务员考试公告(53人)

2017浙江龙游县公务员考试公告(82人)

浙江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2017浙江衢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431人)

2017浙江新昌县公务员考试公告(57人)

2017浙江磐安县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考试公告(67人)

2017浙江温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685人)

2017浙江诸暨市公务员考试公告(84人)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