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职能介绍: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节能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143 号令《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受省经贸委委托,承担对全省用能单位履行国家及本省颁布的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根据国家与本省颁布的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国家与地方颁布的节能、能源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及利用状况进行指令性和周期性监察、监测。
3 、依法查处用能单位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受理、处理违法、违规用能举报案件。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浙江省实施(节能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履行节能产品与节能服务市场监管职能。根据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产品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部长令),负责组织全省家电市场能效标识使用监督抽查,查处虚假节能产品、违规使用家电能效标识行为。
5 、负责汇集发布全省能源消费及节能产品信息。受理节能产品、技术申报与组织评审管理,发布《浙江省节能产品、技术导向目录》。
6 、负责新建、扩建、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评审机构资格的考核、评定日常管理,承担大型用能项目投产竣工验收中能耗指标达标评价监督。
7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 〕 15 号)规定,承担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师资格的考评管理及能源管理师资格证书的发放。
8 、根据国家(节能法)企业能管员持证上岗的法定制度规定,负责组织全省 1300 余家重点用能企业能管员持证上岗专业培训与考核管理。
9 、依法承担能源品质监督抽查,受理、协调处理能源流通领域能源品质争议案件。
10 、根据《浙江省实 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 法〉办法》,负 责全省 工业节水 监督管理与大型用水企业用水定额考核、抽查。
11 、协调、指导全省能源监察(监测)执法工作开展。负责全省面上能源监察日常管理,节能(能源)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培训。
12 、省政府、省经贸委交办与委托的节能、能源领域宏观管理相关职能及工作。
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内设处室职能介绍:
行政办公室
1、行政运转及后勤保障;
2、行政、人事与财务日常运作与管理;
3、后勤保障服务及院内综合管理;
4、公房出租与管理;
5、监测装备与总队各部门查处案件处理的存挡保管
6、总队各类会议、培训等会务工作;
7、信息的采集、总队网站的管理工作;
8、完成委及总队交办的各项工作。
能源监察一处
1、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监管与面上监察(监测、审计)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2、重点用能企业(含大型公共建筑)现场能源监察(监测、审计);
3、指导协调市、县(市、区)监察(监测)机构监察(监测、审计)工作,并对年度监察(监测、审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4、监察一处负责制订全省年度监察(监测、审计)计划。两处分别与市、县(市、区)计划衔接与落实;
5、承担大型用能项目投产验收中能耗指标的达标监督;
6、完成委、总队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能源监察二处
1、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监管与面上监察(监测、审计)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2、重点用能企业(含大型公共建筑)现场能源监察(监测、审计)
3、指导协调市、县(市、区)监察(监测)机构监察(监测、审计)工作,并对年度监察(监测、审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4、承担大型用能项目投产验收中能耗指标的达标监督;
6、完成委、总队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法制处
1、负责全省节能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用水案件,受理举报案件,并予以依法处理;
3、负责全省执法人员及重点用能企业能管员培训;
4、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等项工作;
5、总队各部门查处案件的处理、归挡;
6、协调全省能源监察机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7、完成委与总队交办的相关管理工作。
综合技术处
1、负责能源信息化系统的运行与能源数据库建设;
2、负责能源利用状况白皮书的起草工作;
3、各项技术标准、规范的组织制定与宣贯;
4、组织节能产品导向目录的征集、评审及推广、应用;
5、完成委与总队交办的相关管理工作。
能源监测站
1、承担能源品质监督、检验及委托的其它节能检测检验;
2、承担热电认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项工作;
3、承担节能产品节能效率认定工作;
4、完成计量认证抽查、复查工作。
联业能源公司
1、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2、能源及原辅材料经营;
3、完成公司监管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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