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职能介绍:
一、宣传、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渔政、渔港、渔船 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各渔政(渔监、渔检)站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市渔政执法检查,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协调处理渔事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三、负责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渔船安全检查,查处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参与渔船水上交通与生产事故处理;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加强对全市验船人员的管理。
四、保护渔业水域环境,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案件,对非法排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兽药 残留检测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工作。
五、负责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开发利用工作,制定并实施钱塘江、富春江人工放流鱼种计划;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实施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捕捉、运输 携带、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行为的执法检查;对水产种苗(包括观赏鱼种苗)的生产、进出口、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法征收各类渔业规费,办理其它有关渔政、渔港、渔船管理事项。
浙江省杭州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站长
主持总站行政全面工作.
调研员室
党政办公室(财务科)
一、负责人事、工资管理,干部职工劳动培训教育、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及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负责文件、来电、信件的收发、登记、送阅、交办、反馈、归档工作及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制发工作。
三、财务、统计工作;公章、财务印章的管理,档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全市渔政服装管理工作。
四、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
五、后勤总务、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工作。
六、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七、综合性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渔政监督管理科
一、负责杭州市各区、县(市)渔业水域渔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渔政执法检查,打击电、毒、炸鱼等渔业违法行为,实施禁渔区、期制度,鳗苗捕捞等专项管理以及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活动。
二、落实渔政执法案件的规范化工作。
三、协助杭州市农业局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
四、协调处理渔事纠纷,维护渔业捕捞秩序。
五、做好渔政船、艇的调度、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船只能够随时出航;负责渔政码头、油库的管理及渔政船员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渔港渔船监督检验科
一、渔港监督
(一)指导各县(市)、区站开展渔港监督工作;
(二)对全市渔业水域(含渔港和渔业港区)、渔业单位、渔业船舶、渔船船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及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具体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全市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本市的公务船舶及主机功率183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以及未设渔港监督机构的县(市)、区渔船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务船职务船员及辖区内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渔船事故及全市重大渔船事故的调查(协调)处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的其他渔港监督工作。
二、渔船检验
(一)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所有渔业船舶的发(换)证检验;渔业公务船及船长大于等于15米或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kW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工作;本市未设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县(市、区)的渔业船舶检验发证工作。负责本市内陆渔船(不含玻璃钢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工作;
(三)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置和资质认可后的年审工作的初审,负责辖区内验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受理检验业务范围内渔业船舶的公证检验业务;
(五)负责辖区内已认可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和船用产品生产厂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船检技术资料和档案的各项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检验工作。
渔业资源增殖科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开发利用的政策,积极开展钱塘江、富春江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对各区、县(市)的渔业资源增殖工作进行指导,确保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鱼类标本的采集、制作及标本室的管理工作。
三、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无证驯养繁殖和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对各区、县(市)的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四、开展水产种苗的生产、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的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渔业环境监测科
一、对本市各区、县(市)站的渔业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做好本市渔业环境的监管工作,依法受理渔业水域的污染事故(案件),研究解决本市各站在工作中产生的业务技术问题。
三、开展渔业水域的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负责有关渔业环保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
五、对水产养殖中的渔药使用、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的实施。负责对各区、县(市)站渔药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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