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五、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1、污染防治监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排污情况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与限期治理现场监督、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事故与纠纷调查处理。
2、生态环境管理,资源开发项目环境监察,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风景名胜区环境监察,森林环境监察。
3、农村环境监察,农业污染监察,乡镇企业环境监察,禽畜养殖场环境监察,秸秆焚烧监察,取缔关停十五小企业现场执法。
4、排污收费管理,排污量核定,污染物种类核定,排污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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