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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8-14 | 网络

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报县人大、县政府批准实施,并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全县污染治理项目、自身建设等计划的编制、项目的审核、申报;参与编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城市扬尘、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参与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检查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意见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建议。

四、组织协调县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全县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审批或审查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负责县城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县各部门、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的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六、指导、协调解决县内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及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政策,制定全县环境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全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含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处理)的论证、实施、验收、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指导和监督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认证。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

九、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审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十、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

十三、管理蓬安县环境监测管理站和蓬安县环境监察大队。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人秘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财务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档案、督查督办、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治安、保卫、安全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和接待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负责接待来信来访、环保信息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机关和下属单位政工人事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县内环境保护活动的新闻报导,组织编写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材料;负责全县排污收费的管理工作和污染治理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系统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各种物资的采买、管理和发放;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污染监督股

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政策;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政策;制定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

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城市扬尘、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制定相应污染防治的措施、办法,并实施统一监督检查;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指导和监督有机农产品生产;负责指导开展污染减排。

负责管理环境监察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生态建管法制股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应诉工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的组织工作;

负责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政策、法规的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规划;负责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负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检查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生态示范区的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意见和审查建议;负责处理辖区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的选址、论证;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审批或审查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全县建设项目施工、试生产中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按照行政许可法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负责本级排污费征收和对各地稽查,受理有关环境污染投诉,协调处理环境纠纷,负责对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自然生态项目、农村环境保护、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的现场执法等工作(省政府另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除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监测站

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大气、水体、噪声等环境要素质量头部,按国家的统一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呈报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负责为环境管理所需要的监测提供任务;负责环境质量评价,污染事件调查以及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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