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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2012-07-12 | 网络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宏观管理;负责编报公务员招考计划,组织实施公务员招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国家和自治区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固原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三)拟订引才引智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引才引智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来固(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市内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四)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五)承担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责任。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对外国在华机构在我市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以及外国人在固就业进行管理;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承办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六)制定劳务输出和全民创业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和转移就业、创业工作;指导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协调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有关工作;承办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七)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责任。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八)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九)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拟订专业技术骨干及各类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及各类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十)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制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党组的党务工作;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保密、信息、普法、宣传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综合管理本系统党的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公务员局(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指导实施;承办市人民政府任免干部工作事宜;负责公务员招考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拟订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年报统计工作;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备案事宜;编报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晋级工作;负责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年报统计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选拔工作;负责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管理政策;拟订吸引国(境)外人才来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职称评审组织机构工作;负责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审核工作;监督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工作。负责引进国内外智力和吸引国(境)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固工作管理服务。

(五)创业与就业促进科。

拟订就业和再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建议;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提出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拟订促进劳务输出和全民创业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就业和转移就业工作;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年报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协调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有关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企业及社会各类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公有制企业人才年报统计工作;拟订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就业领导小组和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六)工资福利科。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统发的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审批工作;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年报统计工作。

(七)社会保险管理科(固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落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村干部、失地农民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统筹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订社会保险费率变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的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统筹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退休政策的落实和工龄审定,办理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和核准提前退休工作;拟订和调整医疗保险各种待遇指标和基本医疗服务及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情况;负责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负责市本级和原州区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工伤的认定和全市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参保死亡人员抚恤金及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八)财务规划与基金稽核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方案;负责督促检查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督促检查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对缴费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稽核;提出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综合统计和预警预测分析信息工作。  (九)调解仲裁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行政复议等法律性事务;承担依法行政工作;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负责机关信访工作;承办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劳动监察科。

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市、县(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组织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实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转移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指导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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