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对台工作的具体政策、实施细则、工作计划、规划。
二、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全省的对台工作;检查、了解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对台方针政策情况。
三、研究台湾形势、两岸关系发展动向及全省涉台政策性问题,提出发展鲁台关系的对策建议。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鲁台间的通邮、通航、通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指导全省对台经贸工作和鲁台间的经济、文化、学术、体育、科技、卫生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协调鲁台间人员往来工作;组织、指导台胞的接待工作;负责审理应邀赴台事宜;协调处理鲁台人员交往中所衍生的有关问题;负责台属工作;归口管理台胞捐赠事宜。
七、负责对台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台湾记者来鲁采访事宜。
八、完成国务院台办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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