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配套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战略和规划,研究和组织推动全省国防科技工业调整重组和改革;推进军民结合,组织国防军工动员,增强平战转换能力。
(三)研究拟定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军品科研生产资格、保密资格的审核;负责有关军工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及验收等工作;负责军品指令性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工作,办理有关军品外贸工作。
(五)负责军工动员线和民用单位军品科研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民用航空、航天、核电装备等军民结合产业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七)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等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十)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中央军工集团驻鲁单位老干部工作。
(十一)负责中央军工集团驻鲁单位党建工作,协助做好干部管理及人事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十三)承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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