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体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领导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九)指导、管理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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