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2)、拟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组织拟定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办法;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4)、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上级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关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8)、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0)、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定我市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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