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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7-12 | 网络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方面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起草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的预审、报批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和组织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各项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县市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监督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负责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依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相应职级的干部。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烟台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信息、会务、督办、机要、保密、宣传、安全保卫、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分局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科

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土地出让金、租金的征管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和专项支出决算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开发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裁决协调的有关工作。

五、执法监察科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和拟订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牵头组织开展矿业秩序整顿与维护工作;承办有关信访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

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拟订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地籍管理办法;拟订我市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及全市土地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土地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并组织实施;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指导地籍管理工作。

八、国有土地利用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划拨和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拟订地价管理和土地定级、估价标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初审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承担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备案工作。

九、集体土地管理科

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申报登记有关工作;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编制矿产开发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和中型以下采矿权评估结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十一、地质环境科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恢复和利用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科

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方面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承担建设项目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调查和初审工作;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探矿权市场;依法调处地质勘查权属争议、纠纷;监督检查地质勘查活动。

十三、规划科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市宏观经济运行的研究;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十四、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及市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绘质量控制系统;承担全市测绘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存储、保密监管和使用审批工作;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市测绘行业、测绘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国家永久性测绘标志拆迁的初审;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经批准来我市测绘的监督管理;承办组织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登载、展示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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