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职能介绍: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负责衔接国家、省有关规划,指导县区服务业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服务业市场准入有关规定;对有关服务业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检查指导;指导全市服务业行业协会的组建和发展。
(二)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调度分析全市服务业有关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绩效考核工作;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和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的政策;协调指导服务业政策性贷款有关工作;管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指导服务业企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实施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检查评估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三)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流通标准化、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政策措施;核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服务业行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餐饮业、住宿业、国内展览业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指标、服务质量标准及餐饮业、宾馆、饭店的分等定级;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寄卖、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畜禽屠宰、旧机动车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和规范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工作。
(六)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消费品的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组织协调生产与流通的衔接,指导相关企业市场营销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的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三绿工程和菜篮子产品流通;指导协调酒类产销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服务业标准体系,指导服务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和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八)承担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督办、信访、保密、宣传、接待、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安全管理、财务、资产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督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制发各类文件的审核工作;参与拟订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对有关服务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负责建立完善服务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服务业行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三)老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综合规划科
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调度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发展趋势和运行动态,组织拟订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和对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负责衔接国家、省有关规划,指导县区服务业规划编制工作,并对有关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服务业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服务业标准体系,指导服务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和试点工作。
(五)项目建设科
负责汇总分析全市服务业投资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状况;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和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的政策;负责组织推动服务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指导服务业政策性贷款有关工作;管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负责国家和省各类扶持服务业资金、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实施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检查评估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核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
(六)市场体系建设科
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推进流通标准化;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和规范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工作;按规定对拍卖、典当、寄卖、租赁、旧机动车、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特殊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初审和备案上报工作;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和备案上报工作;负责区域内直销企业的登记上报相关工作。
(七)商贸服务管理科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对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国内展览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指标、服务质量标准及餐饮业、宾馆、饭店的分等定级;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对策措施;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企业改革、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按规定对再生资源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的发展;指导并扶持老字号企业发展。
(八)市场运行调节科
监测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协调生产与流通的衔接,指导企业市场营销工作;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的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工作;负责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三绿工程和菜蓝子产品流通。
(九)定点屠宰管理科(挂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审核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工作,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十)行业发展指导科
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物资流通、商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履行行业管理和协调服务职能,制定商业、物资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商业、物资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指导全市服务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协调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竞赛、行业评选评比、行业形象宣传推介等活动;协调行业协会举办或承办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交流会等活动;规范服务行业协会行为,协调同行业间的竞争和争议,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发展;推动商贸流通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商贸流通流通业违法违纪举报投诉的协调办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
(十一)企业发展指导科
负责市直物资、商业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接续工作;负责原商会、物资协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的原则,负责做好原商业、物资系统的安全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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