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审计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区审计局在区长的直接领导和滨州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区的审计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向区政府、滨州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和建议。
(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地方税收征管情况,并延伸审计有关部门、纳税单位。2、区直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区直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3、各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4、对区属金融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区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及开发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7、区直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6)向区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7)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8)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9)对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去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和滨州审计局授权、委托的一切事项。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会议、接待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报告和机关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机要、文书、文印、档案、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调研、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督查、提案办理、重大事项督办工作;负责信访、受理有关举报事项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各业务科室的审计事项;管理监督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人事劳资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机关文体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组织计算机应用的培训、考试和日常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维护工作;参加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
综合科
起草审计规范性文件草案;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审计统计、分析工作;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相关业务文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组织实施普法教育;承担局机关行政应诉、业务考核等工作。
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审计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下一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区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区直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区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政府投资审计科
主要承担对县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监督工作,组织对县属建设项目和人民政府委托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负责是授权的审计项目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科
对区级各部门、各镇党委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区管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区级国有重点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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