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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10-15 | 网络

山东省泰安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规程、规范、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实施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县(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承担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规范性文件;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六)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查地价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七)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管理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审批;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黄金工业的方针、政策;编制实施全市黄金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黄金勘查、立项和黄金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评估工作。

(十一)负责监测、防治地质财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参与全市总体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知道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依法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负责基础测绘、市界限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测绘项目;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核管理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责任;组织、知道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和地图市场,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权益。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发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干部。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搅拌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保卫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及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协助党组管理县(市、区)局(分局)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及局机关、直属单位、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负责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和信息库建设,办理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办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登记、年审等具体事宜;负责干部挂职包村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科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预决算,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经费、地质勘查经费、基础测绘经费和其他经费;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行业综合性改革的调查研究;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执法监察标志、证件统一制作、发放管理和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和复垦的具体办法;负责统一征地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和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农地转用、征地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实施土地确权、定级、登记等工作;拟定权属纠纷协调处理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协调处理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挂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科牌子)

负责土地市场和土地资源的管理;拟定并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和监测;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负责土地评估等土地市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审查审批。

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建设管理;负责旧村改造、搬迁、归并的土地管理工作;拟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查、审批;负责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的审核;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大采矿争议纠纷;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利用的动态管理;指导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矿产勘查储量科(挂黄金开发管理科牌子)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储量管理和地质勘查规划、计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管理、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查、审批;负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供需形势分析及研究;参与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审核,负责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和年检;负责地勘项目的年度检查;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查登记;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查监督评估机构资格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

组织实施全市黄金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黄金勘查、立项和黄金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工作;监督指导全市黄金矿山的基建、生产、经营、科研和对外协作;依法保护黄金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地质环境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负责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审查认证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评审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一)测绘管理科

负责测绘单位资格认证;组织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指导保护全市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十二)规划科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具体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使用管理、执行考核和对上争取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建设用地置换立项、验收、备案等工作。

(十三)执法监察科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立案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负责执法监察支队、两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呈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处结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四)监察室

负责检查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被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上级业务部门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法纪行为;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监察决定的申诉;督促本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建立廉政、勤政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优化发展环境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效能、纠风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系统内的行政监察工作;办理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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