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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10-31 | 网络

山东省泰安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规定、细则组织实施本辖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规划、计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督促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协管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财务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计生、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

承办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省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泰安市域内的具体工作。

(三)监督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泰安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生态市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承担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进行监督;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湿地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四)科技监测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负责督促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监督;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承担有关外事工作;负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规划、计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五)法制宣传科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六)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科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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