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北京公务员 >备考资料 >方法技巧 >公考知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公考知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2010-12-04 | 网络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考知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关文章:

公务员考试经验交流:东莞考生的经验分享

常识判断——历史常识精讲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有哪几个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下)

公务员考试知识——准考证

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六大秘决分享

人社部: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级别工资可高定

报考公务员是哪些人群的首选

历年广西公务员面试命题趋势分析

2017江西公务员考试怎么报名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