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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职能介绍

2012-07-03 | 网络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职能介绍: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内蒙古自治区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全区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区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对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盟市旗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五)承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自治区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负责全区的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地震灾生灾害。承担国家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八)承担全国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的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领导下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对全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所属15个区域台站的管理。管理盟市旗县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担中国地震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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