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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介绍

2012-07-03 | 网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介绍:

(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规划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区依法行政方案的拟订及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拟订考核标准工作。

(三)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工作。

(四)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全区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五)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六)推进全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施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七)研究、草拟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负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协调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

(八)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前置法律审核;办理下一级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九)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十)草拟、修改、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签署的法律事务文件;处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法律事务。

(十一)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民族语言文本。

(十二)组织指导全区政府法制宣传、法制培训;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秘书处

承担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机构编制、人事、财务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和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备案报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民族语言文本;编辑出版政府规章汇编文本。

(二)立法一处

承办农牧业、林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法制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三)立法二处

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等部门的法制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四)行政复议一处

拟订贯彻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办法、措施;承办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引起行政诉讼的应诉、赔偿事项,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检查、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

(五)行政复议二处

承办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工作。

(六)行政执法监督处

拟订并推行全区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制度和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审核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并检查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

(七)依法行政指导处

承担全区依法行政方案的拟订及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工作;草拟、修改、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的合法性;处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的民事、经济争议及行政诉讼;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八)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处

草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监督制度;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法律审核;承担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申请;负责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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