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职能介绍:
(一)在旗委、旗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公安局党委领导全旗的公安工作。
(二)按照旗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旗公安局党委对全旗公安机关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在内部实施领导。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指导、督促、检查全旗公安机关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四)掌握影响全旗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为旗委、旗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
(五)负责全旗公安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保安队伍建设,指导管理旗直属企业公安保卫机构,维护旗直国有企业治安和内部稳定。
(六)指导全旗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参与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偷、漏、抗税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的侦察,调查协调工作;直接参与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勘验;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负责依法开展人口、户籍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旗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有关工作。
(九)领导全旗公安消防管理工作。
(十)依法管理道路和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并依法开展全旗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负责掌握全旗毒品违法犯罪情况;预防、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十三)负责指导管理看守所、拘留所、拘役所的工作。
(十四)负责全旗劳动教养呈报和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
(十五)负责首长,重要外宾来我旗视察、访问及重要会议的警卫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负责全旗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被装计划;负责警务后勤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全旗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查处全旗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旗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受理查办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控告申诉(事)件,指导全旗公安信访工作。
(十八)承办旗委、旗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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