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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水务局职能介绍

2012-09-06 | 网络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水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拟定全旗水务工作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水务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各项与履行水务管理职责有关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除涝排水的论证工作,负责协调跨界乡镇范围的水务事项。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在全旗范围内对水资源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水源与输水河道、水量与水质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全旗水源地的保护,河道整治和保护,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

(四)按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区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控制。

(五)负责全旗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水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解决、协调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六)拟定水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行业各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协调水行业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回灌、节水、农业用水的价格协调及多种经营工作。

(七)负责全旗各项水务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负责5万元以下人畜饮水工程项目设计及采砂许可的审批。

(八)负责全旗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组织进行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基本建设和农村改水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农业抗旱工作。

(九)负责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旗防洪、抗旱、防凌、排涝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调度。

(十)承办旗委、旗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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