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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职能介绍

2012-09-07 | 网络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呼和浩特市财政、税收工作的具体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动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全市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拟定全市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的法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代表市政府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呼市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呼市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呼市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对呼市财政性资金进行综合平衡。

(四)管理呼市财政公共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办法;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根据自治区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拟定我市的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拟定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本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全市清产核资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界定、立项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和评价等项工作。

(六)管理市财政支持经济和发展各项事业的专项资金及主要商品的政策性补贴;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监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

(七)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拟定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综合管理。

(九)拟定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措施;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目税收调整和减免税建议。

(十)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局内政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起草财政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负责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办理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具体工作,编发会议纪要,撰写机关大事记;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电的收发、运转工作,管理机要文电;负责公文督办和核稿;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局领导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工作,督促有关科室、单位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代表建议;负责管理机关档案,办理档案借阅,指导各科室档案立卷、归档工作;负责财政档案资料的整理、利用和出版;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组织和督查有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负责局机关各项经费的预决算工作,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管理机关各项经费的使用,监管财政局部门资产;负责组织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财政系统保密规则制度建设,检查局机关保密法规执行情况,调查失密案件;领导局机关事务中心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辞退、工资福利、离任审计考核及退(离)休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直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并对其劳动工资和福利保险进行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专业职务聘任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实绩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全局财政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资格审核和报名工作,参与财政系统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环节干部队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系统人事、教育的统计发展;承担局党委办公室的职责,督查落实局党委制定的大政方针,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人事任免和其它重大事项,协调党委下属各支部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完成局党委部署的各项任务等;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综合科

负责编制财政中长期规划;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和制定综合财政政策,并对各业务科室即将出台的文件进行把关;负责全市彩票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彩票收益金以及上级下达的彩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对住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分管单位的预算支出及预算外支出。

(四)条法税政科

研究全市税源政策变化;研究提出我市修改、完善财税管理办法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拟订,审议上报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审议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研究提出全市地方税制改革和动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及收入分配的建议;拟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地方税征奖励政策,管理税源动态,协调税务部门与地方的关系;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出口退税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建议,负责财政部门组织的预算内外收入。

(五)预算科(中心)

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决算;汇总和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研究、整理预算编审和基础资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编制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拟订市级与旗县区的分配政策,负责市对旗县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财政处罚听证,管理国家赔偿费用;负责全市单位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仲裁。

(六)国库科(中心)

编制市本级财政收支旬、月报,跟踪分析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分析),发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在地方的权限内组织拟订补充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研究金库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责市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指导旗县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与上下级财政的资金调度工作;审核、办理呼市本级预算缴款、拨款;管理市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完成市本级预算外会计核算工作;对市本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各类专户,完成各专户会计核算工作,对市本级专户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市本级财政收支决算,汇总全市财政收支总决算,编写财政收支决算报告;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外决算报表,汇总全市预算外决算报表,编写预算外决算报告;审核、拨付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负责市本级专款和基金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地方的权限内拟订地方的实施办法,研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

(七)行政政法科

负责行政、政法等分管单位的预算收支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负责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负责审核、审查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负责审核提出下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管理中央和自治区下达及本级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和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负责拟订部门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

(八)教育科学文化科

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研究提出分管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下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配合预算科审核编制分管部门及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预算批复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分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研究指导分管部门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及分管部门经费支出预算建议,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管理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督促预算单位完成预算外收入任务;做好抵支经费的拔付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减轻财政预算内的压力;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规则及会计制度监督指导分管单位的财务管理,优化事业经费支出结构,合理利用财政资金。

(九)经济建设一科

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科审定部门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研究提出分管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安排需要考虑的因素;协助分管部门(单位)建立财政支持项目库;积极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概算、预决算进行评审;负责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季度汇总分析财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季报;对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年度财务决算;拟订预算部门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

(十)经济建设二科

研究提出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审核批复预算部门年度预算,监督分管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拟订商贸流通部门和其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上级下达的各种专项资金。审核分管部门年度财务决算。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贯彻国家、自治区的粮食购、销、储等有关政策,掌握我市粮储基本情况,管理、拨付我市粮食专储费用、专项补贴费用、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并对其补贴进行跟踪监督调查。编报上级布置的各类报表资料,审批购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商贸企业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贴息手续。编制、审核、报送商贸流企业快报。

(十一)农牧业科

研究制定农、牧、林、水、扶贫、防汛、乌素图旅游开发区等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按照市农牧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财政支农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配合预算科做好分管部门(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工作;负责农、牧、林、水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和扶贫资金按预算执行,审核并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负责财政支援农村生产资金的管理,编制和下达全市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监督支农资金进度的完成情况,检查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和验收;负责全市畜牧业建设、生态建设保护资金的管理;研究畜牧业防灾、抗灾、减灾政策。负责以工代赈、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呼和浩特市中长期扶贫规划;负责全市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和园区建设试点工作,参与制订鼓励科技承包和科技下乡办法;建立申请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库并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自治区及国家的专项投资。调查研究农、牧、林、水事业发展和财政支农情况;负责农牧业税的灾情减免审核上报,分配灾情减免补助资金。

(十二)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负责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负责掌握分管部门主体业务的基本情况并参与相关制度的研究制定;会同分管部门研究下年度事业发展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增资因素;协助分管部门建立财政支出的项目库,组织分管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预测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对财政的影响,并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研究、参与拟订适应呼市地区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办法;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管理本级财政安排和中央、自治区补助的社会优扶安置、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社会救灾救济、卫生专项事业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等社会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补助标准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的统一开支标准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企业科

参与研究我市行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配合预算科管理上级财政下达的以及市财政直接拨付的企业专项贴息、挖潜改造、税收返还等专项资金;牵头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组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检查工作。配合国有资产管理科参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及公司制改造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本级企业的经营效益考核。开展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监测金融风险,提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的具体意见。收集、分析和反馈全市国有企业及重点企业财务信息,按月编制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报表;负责编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负责管理分管单位预算收支和财务管理工作。代表财政部门参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十四)涉外科

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监督管理及外债报表统计、决算编报工作。参与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前期及贷款协议书的签订工作。负责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提款报账材料的审核上报,回补资金的核拨,本金、利息及费用的偿还。负责办理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经费的审核、核销业务。负责对所管理的预算单位的经费进行审核拨款;配合其他科室负责对所管理的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审核转报及处理相关事宜。负责对旗县财政部门的涉外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十五)会计科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检查会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建议,组织实施会计委派制工作,指导各旗县区会计委派制的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组织实施会计法规、规章,贯彻《会计法》并负责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宣传解释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制定、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市中华会计分校开展对市本级会计人员的各类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及市内的其他组织以及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或聘用关系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制定全市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组织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工作;组织会计专业职务条例的贯彻实施及高级会计师评审鉴定工作;监督、指导市中华会计分校的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对全市会计学术团体的设立提出指导性意见。

(十六)地方金融与债务管理科

根据国家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统一提供和发布全市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全市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负责布置、收集和审核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开展全市会计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开展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清产核资工作,并对市本级预算单位和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十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承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国资委会议研究议题的提交工作,并抓好议定事项的落实;具体组织实施对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授权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本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授权经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对市本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对其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初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收缴市本级国有资产收益,编制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收集整理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市本级企、事业单位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及年度检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接收变现工作;办理企业转制的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报废、调拨、出售的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资产评估管理的核准和备案以及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呼市煤气化总公司、呼市公共交通公司政策性亏损补贴的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培训工作。

(十八)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离退休制度的规定;负责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听重点报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负责组织离休干部疗(休)养工作,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对离(退)休干部进行家访和组织慰问活动,经常了解离退休干部身体、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提出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的使用意见和建议。

(十九)监察室

负责完成财政厅纪检组、市纪委和监察局所交办的工作;配合财政改革的中心开展工作,积极维护财政改革成果;根据财政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研究拟订在新形势下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和措施;会同局内有关科室监督预算资金的执行、分配、使用、效益情况,检查局内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情况,强化资金管理的力度;受理对违反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举报案件;配合有关科室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参与各科室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参与监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招、投标工作。

(二十)政府采购管理科

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定我市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审查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市本级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二十一)非税收入管理科(中心)

负责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征管和稽查,参与治理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等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中心)

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购置进行审批和回收;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交回及核查收回的国有资产进行保管和再分配,同时办理调拨手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到采购通知后负责和具有资质的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参加开标大会,签订采购合同,接收采购货物、文件及结算采购资金,同时对经过核查有以旧换新的采购单位,收回旧物资后再发放新物资;负责重点保障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有关审批工作;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效使用和合理调配情况。

(二十三)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起草农村综合改革的相关配套改革办法;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和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贴;推进全市国有农牧林场改革,测算财政应负担情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贴资金的分配;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保障工作;测算乡镇改革成本,积极争取转移支付资金,保证乡镇和村等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

(二十四)公共事务保障管理科科室职能

制订和完善公共事务保障管理的有关制度并负责贯彻和执行。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各个项目实施公共事务保障管理;分配保障预算总指标,审核拨付保障资金。审核、监督和分析所分管预算单位指标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预算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编制公共事务保障的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指标追加意见。

(二十五)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组织、协调、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并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承借承还和无偿资金的拨付到位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调查研究;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评估各旗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实施计划;对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期,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汇总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统计报表;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总结并组织评审验收;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效益跟踪反馈工作;做好与农、牧、林、水、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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