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和委托代管的全区性社团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和我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市地名管理。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务公开,推动基层政权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研究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政务公开、督查、信访、综合、接待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党委文件的起草、贯彻落实、督查等工作;负责劳动工资、人事人才、机构编制、群众团体等工作;负责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普法依法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三)财务科
研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中央、自治区、我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
(五)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进行执法监察。
(六)优抚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拥军优属和优待抚恤政策法规;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节日期间对部队及优抚对象的慰问工作。
(七)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呼和浩特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安置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安置、管理计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分配计划;负责市直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和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指导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对军供保障单位进行指导管理。
(八)救灾救助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我市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落实转移安置灾民、灾区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和管理捐赠款物;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承办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管检查各旗县区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拟订全市敬老院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贯彻执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政策、法规;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使用计划;组织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社会事务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市殡葬、婚俗改革和福利机构的涉外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负责涉外和涉及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负责涉外收养的登记、审核、申报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生活无着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基层政权建设科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二)区划地名办公室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和指导旗县区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旗县区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信息化服务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风景名胜的命名、更名等。
(十三)社会工作科
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行政事项审批办公室
负责执行国家行政审批政策;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的调整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承办和全程受理本部门管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办行政服务事项和办理事项必须的勘察、勘验工作;组织需市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有关会议论证、审核、审定事项的协调工作;审核、上报需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办理部门领导交办的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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