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依法复核死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对高级人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五)协助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全省法院系统领导班子。
(十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管理全省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七)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学遵守宪法、法律。
(十八)领导全省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九)管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十)承办其他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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