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设置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挂海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为主管全省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信息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二)研究分析掌握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情况,提出优化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协调解决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工业和信息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改善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环境,推进重点工业和信息产业链的构建,培育和促进本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和协调工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三) 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信息服务系统及联系渠道;建立海南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网站; 参与拟订工业、信息产业、节能投资项目引导目录。
(四) 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落实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重大问题;指导行业质量管理,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五)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和军民结合推进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解决全省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和工业、信息产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工业、信息产业、高技术类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提出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承担全省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八)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负责协调各工业和信息产业行业发展和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九)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信息产业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负责维护国家、本省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负责信息产业的产品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监督网络之间互联互通,保障公平竞争;负责全省公共通信资源包括无线电频率、无线电频道的分配和因特网域名、地址的分配与管理。
(十)组织工业和信息产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加强全省工业和信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工业、信息化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企业管理方面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三)承办省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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