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在动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全省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2、研究拟定全省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或审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承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3、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各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承办省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
4、统筹管理全省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境内外就业工作。统一管理外省人员来琼就业,实行总量控制。负责制定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改革方案,指导毕业生就业。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为特区的开发建设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指导全省就业服务事业发展,协调指导全省劳动力流动。
5、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专家选拨和继续教育。建立职业资格评价制度、负责职称制度改革,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6、负责编制全省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的就业、跨系统跨行业的调整、博士后人员流动工作。
7、负责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建设,指导市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8、对全省职工工资及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及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劳动报酬分配关系。
9、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省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和就业培训机构。
10、研究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综合管理城镇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管理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11、综合管理全省劳动用工、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12、负责各类人员增长的宏观控制,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管理全省人事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人事劳动发展预测报告。
13、负责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工作体制的改革和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
14、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对所属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报批或任免。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聘任或解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15、对全省各市县人事劳动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16、组织或参与有关人事劳动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7、承办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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