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海南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管理省级教育经费和基本建设;监督各市县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及其他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中央核拨本省的教育专项经费及国外对本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三)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各类学籍的管理。
(四)指导和监管社会力量的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工作;组织并实施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季检查验收;对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指导教育改革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省高等、高中阶段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设置;指导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
(六)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重大科研工作,指导院校发展高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审定图书与教学参考资料;负责教育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
(七)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少数民族市县教育的扶持与援助。
(八)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研究拟定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依法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十)制定、实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制度改革方案;会同计划部门制定各类高等、中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
(十一)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
(十二)承担全省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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