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民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 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县社团的凳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 负责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凳记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凳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 拟定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干部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提出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六) 负责全省的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民导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 建立和实施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城乡社会困难户、特殊救济对象和五保户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
(八)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九) 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和弃婴、儿童收养审批、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安置农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 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及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革命老根据地村庄的审核报批,扶持革命老根据地村庄的经济开发建设工作。
(十二) 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扶持保护办法;指导监督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管理工作。
(十三)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 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民政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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