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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渔业厅职能介绍

2012-05-07 | 网络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为主管全省海洋经济、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二)负责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参与本省海域勘界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海域 (包括海岸带、无居民海岛)使用,按规定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四)负责全省渔业资源的管理。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方案、伏季休渔制度和指导渔业资源监测工作;负责本省水产养殖种苗的管理;管理内陆水域、浅海滩涂渔业开发利用工作;拟定和颁发水产品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

(五)负责海洋环境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六)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信息综合、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上搜救工作。

(七)根据国家规定对本省行使海洋监察、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全省海监和渔业执法队伍。

(八)负责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和信息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有关海洋与渔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

(十)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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