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及农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具体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经办。
(三)制定全市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汇总编制全市地方养老(机关事业及农村)、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五)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经办征收、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具体业务,并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全市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六)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具体规范,指导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
(七)承担全市地方社会保险信息和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参与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
(八)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审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和落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拨付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和内部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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