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组织和承接有关农业展览活动。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鲜乳、蚕种、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八)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管理,负责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九)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拟订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协调市直涉农部门和省驻莞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市内农村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各科室工作职能
一、办公室
1、协助省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全省农机监理机构政务工作。
2、负责省所重要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机关公文的审核以及对外宣传工作,参与起草本省农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3、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及会务落实,承办省所职工大会、所务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的准备、记录及资料整理工作。
4、负责省所机关公文的收发、处理、归档及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与传递,接待来信来访,协调好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做好建议、提案、决策、决议的督查督办。
5、负责制订农机监理工作计划,编报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有关项目计划申报,做好农机监理规费收缴和省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全省农机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审核、发证、年度考核和表彰工作。
7、负责省所行政经费管理,做好省所劳动纪律、安全、卫生及后勤事务保障管理工作。
8、负责省所机关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的核准、报批、管理等组织人事工作,做好省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及社会保障工作。
9、负责农机牌证、表格、凭证、标志的印制管理工作。
10、协助做好省所党支部、工青妇工作。
11、承办上级部门及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监督科
1、负责全省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开展日常性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加强全省农机监理外勤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有力的农机监理执法队伍。
3、组织全省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推广农机安全生产经验,调查研究、分析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
4、组织勘查处理农机重、特大事故和涉外农机安全事故。
5、负责全省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报送农机事故月、季、年度报表、专题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6、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农机安全村建设和115安全日、安全生产月等农机安全生产活动。
7、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年度检验、审验方案,指导、督查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开展农机年检审工作。
8、负责农业机械产品改装、变更等技术性能、质量安全审核,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省生产、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农业机械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9、承办所领导交办及办公室要求协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车管理科
1、负责全省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申请注册登记、异动登记的受理、审核工作,经审批后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准用证)。
2、负责指导、监督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开展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3、负责做好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信息管理、利用工作。
4、组织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和牌证信息管理工作。
5、负责全省牌证管理农业机械的各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6、承办所领导交办和办公室要求协办的其他工作。
四、驾驶员管理科
1、负责全省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申请注册登记、异动登记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业务的受理、审核,经审批后核发驾驶证(操作证)。
2、负责组织做好全省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指导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抓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的日常工作。
3、组织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技术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负责全省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的各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负责对全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承办所领导交办及办公室要求协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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